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北坛街中医院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35.0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47.3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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