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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非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800号

被不起诉人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94********,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龙山镇蓬莱中街由东往西行驶至施公山路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浙B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非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非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酒驾处罚记录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检验报告、呼吸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非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被不起诉人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非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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