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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6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于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生活超市**店内,多次窃取该超市内即食海参、甜玉米、南瓜等商品,上述被盗商品进货价为人民币1503.62元。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和被害单位达成书面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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