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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醉酒后将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和顺嘉府西门路西停放的陕K443A9的小轿车驾驶挪至路东马路牙上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且为了挪动车位行驶距离较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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