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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admin 0 comments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2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0日2时44分,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伊州区友谊路特色烤鱼川菜馆饮酒后驾驶冀D6****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西路050警务站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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