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平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建材街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县标街与建材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霍某某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抽血送检,霍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07mg/100ml。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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