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E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六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霍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88.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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