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聋哑人,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24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坊**号,住津市**街道**坊**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来到澧县财富广场好润佳超市二楼“色彩人生”衣服店,假借逛衣服进入“色彩人生”衣服店,被害人汪某某把自己身上穿的衣服脱下来放在挂衣服的架子上后去试衣服,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趁机来到汪某某放衣服的地方,把汪某某衣服口袋里的800元现金盗走放进自己口袋后,迅速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来到澧县步行街快鱼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夫妇试衣服期间,来到杨某某放黑色皮衣的凳子边,将杨某某放在黑色皮衣口袋内的2000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如数返还两被害人被盗的现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