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麦坪乡,住贵州省麦坪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剪刀、刀具在义乌市**街道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29日左右凌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至义乌市**街道**村一小屋子附近,王某某用剪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浙G91****红色双鹰牌摩托车龙头线剪断,后二人因担心被发现而逃离现场。同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又至义乌市**街道**村**号,雷某某用剪刀将被害人窦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蓝色金轮牌摩托车龙头线剪断,后以搭线启动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网吧附近,王某某用剪刀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红色豪宝摩托车龙头线剪断并搭线启动后盗走,并将车转移至义乌市**街道**路**网吧附近,后被被被害人蔡某某自行追回。
2019年9月7日,民警在义乌市**街道**路**号**网吧停车场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王某某传唤,并查扣涉案刀具一把。现阶段三名被害人对王某某、雷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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