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小东门街附近出发,途经一号桥,往财富广场方向行驶至插旗山路与宕梁街环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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