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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人民医院往马鞍铺方向行驶,17时许15分,行至恩阳区一小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因怀疑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便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其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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