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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mg/100ml)驾驶一辆桂J5****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佛新干线大沥水头潘村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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