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漳县武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漳县柯寨村李家沟门大桥路段处时,与谈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0.75mg/lOO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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