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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毕业,下岗工人,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5时20分许,在新野县城人民路与纺织路十字路口处,被不起诉人雷*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被不起诉人雷*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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