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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雒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水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雒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雒某酒后驾驶甘******号牌摩托车行驶至甘肃省秦州区**路**大厦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雒某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遂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鉴定雒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雒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刑事检察工作开展全面督导的通知》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雒某相对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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