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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处**村**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01时34分许,陶某某饮酒后搭载朋友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陶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陶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9.1毫克/100毫升,陶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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