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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50分许,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Y****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ml。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8.03mg/ml。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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