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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7********,壮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城厢镇定罗路与北环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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