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6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前进二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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