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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五部刑不诉〔2020〕13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82********,**程度,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湖州市**局**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梁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农****”淘宝店内通过直播销售的方式,以人民币328元的价格将其培育的一只钻纹龟出售给沈某某,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该钻纹龟发给沈某某。经鉴定,钻纹龟属龟鳖目龟科,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案发后,该钻纹龟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给森林公安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清单、湖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

2、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认罪认罚;(三)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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