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1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陈某丙(已判决)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窜至邵阳县**乡,在经过刘某甲商店时,陈某丙发现有商店,便让陈某甲停车看是否能在该商店内偷烟。陈某丙下车后,陈某甲在车上望风。陈某丙走进刘某甲商店内,以购买物品的名义转移刘某甲的注意力,盗走了一条和气生财香烟。事后,陈某丙将此条和气生财香烟在隆回县**镇卖掉得赃款440元,后拿了200元给陈某甲的车子加油。经隆回县****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477元。
2、2019年7月21日,陈某丙伙同陈某甲窜至隆回县**镇**银行对面的一家商店门口,陈某丙下车后,陈某甲在车上望风,陈某丙走进商店内,以购买物品的名义转移老板的注意力,盗走了一条蓝嘴芙蓉王香烟。事后,陈某丙将此条香烟在隆回县**镇卖掉得赃款290元,后买了几十元香烟及槟榔给陈某甲。经隆回县****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307.4元。
3、2019年8月26日,陈某丙伙同陈某甲窜至隆回县**镇刘某乙商店门口,陈某丙下车后,陈某甲在车上等待,陈某丙走进刘某乙商店内,以购买物品的名义转移售货员李某某的注意力,盗走了一条和气生财香烟,事后,陈某丙将此条和气生财香烟在隆回县**镇卖掉得赃款420元,后拿了100元给陈某甲的车子加油。经隆回县****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领据及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系从犯,且被盗物品合计价值1200余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及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意见,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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