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时至4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许某某(另处理)经预谋后,由许某某动手、陈某甲望风,在本市城中区桂中大道东祥福苑1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韦某某、陈某乙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电瓶;而后又在本市城中区学院路锦绣龙城二区50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蒙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内电瓶。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被盗电瓶价值440元,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电瓶价值710元,被害人蒙某某被盗电瓶价值700元,上述电瓶价值共计1850元。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许某某抓获归案。同时陈某甲、许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三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