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谭某某、熊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陈某乙索要债务过程中,分班在陈某乙楼下叫骂、敲打大门、锁大门、夜晚用车灯照射门窗、烧烤嬉闹。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熊某某安排,多次为上述人员购买食物,并参与蹲守、滋扰一晚。2019年9月18日,陈某甲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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