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其姐姐陈某乙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号**小区**栋**房吃饭喝酒,期间陈某甲喝了一瓶莫力斯牌红酒。13时许,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琼C7**** 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载着其儿子陈某丙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号**小区停车场出来,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博物馆路段时,追尾撞上被害人牛某某号牌为琼AP****的小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牛某某的爱人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陈某甲有饮酒嫌疑,依法当场对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l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另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了牛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具有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作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已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书记员:冯 程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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