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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号,现住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驾驶浙C67****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塘南一街往灵溪镇人民大道方向行驶,当日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与人民大道交叉路口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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