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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90****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坝头小区往灵溪镇晓峰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晓峰村岳王庙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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