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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乙,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岭路横一村路口时,发生自行摔倒并造成陈某甲和陈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陈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2.8mg/100ml。

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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