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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租住南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向酒厂湾方向行驶。22时02分,当车行至酒厂湾160队车站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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