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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襄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许,陈某甲与其父陈某乙等五人在襄城黄家湾路旁“山水人家”酒店吃饭,期间陈某甲饮用了约四两白酒。当日21时50分许,陈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3的蓝色“标致”小轿车,从“山水人家”酒店出发,经黄家湾路、隆中大道向襄阳市区行驶,22时08分许,在襄城区贾洲卡点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35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特定的主体身份,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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