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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保险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19年8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3日二次退回潮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潮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27日傍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粤D*****小型轿车(该车车主为陈某乙,实际使用人及被保险人为陈某甲)乘载其朋友孙某某、李某某等5人到位于绿榕北路“顺家园”餐馆用餐,就餐期间其与李某某等人共饮用二瓶葡萄酒,就餐后到鼎福大酒店KTV娱乐至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乘载孙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的韩山师院。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单人驾驶粤D*****小型轿车从韩师学院出发,沿着西荣路进入潮枫路后进入枫溪广场沿潮汕公路自东往西行驶,准备返回彩塘的家。大约在22时38分的时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单人驾车行驶至枫溪区槐山岗红绿灯路口时,追尾碰撞到前方4辆(粤U*****、粤U*****、粤U*****、粤U*****)同向停靠待红绿灯通行的小轿车,致5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1辆为轻微碰撞,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无体现)。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下车并提供其电话号码给粤U*****的车主洪某某,后打电话给陈某乙及**汽修厂的老板吴某某并藏匿在事故现场附近观察,当夜23时10分已由群众林某某报警。陈某乙、许某某、杨某某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借许某某手机于23时24分拨打110称潮汕公路槐山岗发生交通事故,但未向110报警人员表明身份及去向等情况,至23时33分交警部门民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不主动出来现场接受民警处理,而是继续藏匿在现场周围观察,据事故发生长达近一个小时。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乘坐陈某乙驾驶的粤U*****小轿车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到达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医院就医,至凌晨2时左右离开医院回家。28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达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在交警部门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打电话给证人李某某、许某某,要求二人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分别隐瞒其晚餐期间饮酒等事实真相。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未及时报警、也未依法采取措施,在交警到达现场后不主动出来接受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避免其饮酒驾车肇事被人发现,且在事故后藏匿在现场附近,以虚构其受伤急需就医离开现场的事实,骗取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号),并据此认定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在保险公司继续进行调查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谎称其事故后离开现场就医并有报警,继续隐瞒其饮酒驾车、事故后藏匿在现场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实真相,于2016年5月29日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骗取保险赔款共计人民币198281元。

2019年7月4日潮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原该宗事故作出“陈某甲弃车逃避调查”行政认定意见,认定肇事者陈某甲涉嫌逃逸,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号)予以撤销,同日重新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公交重认字【2019】第*****号)并告知陈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公交重认字【2019】第*****号)有异议并提出复核,交警部门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潮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号)对新认定结论予以维持并将复核结论告知陈某甲。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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