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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诸暨**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诸暨**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公司和常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支付8%开票费的方式,从常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金额为74526.92元,并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8955.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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