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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9月份,陈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7%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杭州**有限公司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五张,价税合计人民币584882.7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4201.54元。陈某某已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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