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案发前住长沙市**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部分被害人、值班律师童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王某某(已判刑)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实施网络彩票诈骗活动。由王某乙提供**网以及负责房租等费用,王某某租赁长沙市**区**栋**房作为工作室,纠集业务员利用微信向社会招揽客户,引诱客户向**网充值投注,再通过操控网站后台中奖结果从而骗取客户钱财。2018年6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业务员加入该团伙,按诈骗金额的50%提成。至2018年7月3日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尚未发展客户向**网充值投注。王某某等人骗取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公安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并扣押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2018年10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等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传讯时未到案,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于2019年2月26日撤回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起诉意见。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部分被害人的陈述;3.同案犯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交代;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网网页截图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某的1台笔记本电脑系用于诈骗活动的作案工具,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刑终125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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