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乘坐黄某某骑的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园大门前停车处,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爱玛电动车仅锁了车头锁。黄某某望风,陈某某将爱玛电动车的车头锁扭坏后推出盗走。二人将盗得的爱玛电动车推行至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公路旁的**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7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36元。
2019年9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城一楼将陈某某抓获,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后民警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地下铁水吧将黄某某抓获。
2020年10月26日,陈某某与黄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存人民币1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解除扣押、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 洪
书 记 员:赵彩彤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