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宁市城中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被害人家中二楼主卧麻将桌旁椅背上的女士外套口袋内窃取现金358元。案发后,赃款均已挥霍。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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