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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宁市城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被害人家中二楼主卧麻将桌旁椅背上的女士外套口袋内窃取现金358元。案发后,赃款均已挥霍。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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