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住安达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安达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部115房间护理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趁宋某某昏迷时从宋某某随时携带内的墨绿色布袋内盗走5800元。宋某某苏醒后发现被盗后报警,案发后陈某某将所盗款项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4日在安达市红十字医院大厅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所盗款项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孙红敏
检察官助理:王志秋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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