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步行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之光小区南门附近时,发现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且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并停放在其住所单元楼门口。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0元。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住所地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沈某某。同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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