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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至11月5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超市**店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不扫码、漏扫码的方式先后八次窃取了土猪排骨、鸡翅中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41元。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超市。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采取上述方式窃取商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超市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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