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原系岳阳旭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经理,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其经手回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之便,将从平江县“虹桥京东店”、“长庆德新电器店”等十家门店收回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12045元挪作个人生活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向**公司退还了全部货款,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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