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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幼儿园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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