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从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罗浮广场驾驶川S*****小型轿车往市内方向行驶,途径海棠湾路、塔坨路、南坝路, 即日01时27分行驶至通川区荷叶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1mg/100ml,后对陈某某进行血液提取,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陈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