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岳阳县**办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县**镇**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杨某某在本市步行街吃宵夜,席间饮用小洋河白酒。约凌晨1时50分许,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杨某某的湘******小汽车回本市洛王,在巴陵中路沃尔玛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785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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