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钟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3日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钟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代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钟某某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7日1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钟某某张集镇响水谭村三组李家沟水库放置完捕鱼的网子后,因对本村村民段某购买本村集体山林心存不满,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打火机(印有带白云边酒厂广告标识和蓝白色京剧脸谱图案),点燃李家沟水库坝埂东侧山林紧邻山脚路边掉落的干枯栎树和松针引起燃烧,然后骑摩托车立即离开现场,放任火势向山坡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后山林火灾被护林员及时发现上报后被迅速扑灭。经鉴定,山林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0.0375公顷(375平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钟某某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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