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住浙江省杭州市**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泰山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返还陈某丁股权转让价款240万元及利息损失。**年**月**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陈某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陈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告人陈某甲在法院查封扣押其名下浙******号捷豹汽车并要求将车交至泰山区人民法院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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