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吕某某为了参与奔驰车的分配,在无真实借款的情况下,由吕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具了一份尚欠借款49.2万元的借条以虚构债务,并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上述借条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得到法院(20**)绍诸店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并据此分得奔驰车的拍卖款25486元。
案发后,吕某某已退缴赃款10万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