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日16时许,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位于临海市**镇**村**号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试图强行进入拆迁棚内,在场的工作人员朱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劝阻,而该陈某某因情绪激动即捡起一根钢筋条朝在场工作人员挥打,造成在场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外伤致右额部挫伤,其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执行公务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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