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榆树市**街**委**组,现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系榆树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4时29分,榆树市公安局培英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接到报警求助电话:称有一男子摔倒在东方雅苑小区。摔倒男子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由于陈某某当时属于醉酒状态,民警赵某某和辅警邢某某在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时,陈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殴打,随后,陈某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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