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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亲戚在信宜市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约3两白兰地酒。到了15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粤K62***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姨丈回家,途经信宜市区新尚路、人民路等路段,最后行驶至市区中兴街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带陈某某到信宜市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血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7.97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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