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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K5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金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甲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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