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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8mg/100ml)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17温州市龙港市温州市龙港市小型面包车从龙港市西三街出发往海港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宫后路与洪口路交叉口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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