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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住龙港市**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2mg/100ml)驾驶浙CC5****小型汽车,从龙港市沿江路与人民路路口出发,沿龙港市沿江路往龙港市西二街方向行驶。当日22时42分许,陈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龙港市沿江路与西一街路口处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户籍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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