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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朋友许某某家喝了约三斤“雪花”啤酒后坐车回家睡觉,当晚20时许,驾驶甘K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城关镇郭家沟出发去钟楼滩吃饭,途经武都区北峪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另查明,其持有E型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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